田军律师亲办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来源: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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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任原告甄女士(胜诉)诉被告江小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人。2006年7月10日13时13分,原告之夫骑自行车(后乘原告甄女士)在国贸桥由北向南行驶,适有被告驾驶京JR###号小客车从后方同方向驶来,将原告撞倒,车辆损坏。被告未对事故现场进行标明位置的情况下将原告送往医院后报警。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队认定事故无原始现场,故无法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原告甄女士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5内承担赔偿责任。
2、担任被告候某与原告刘某、李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候某的代理人。一审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5万内承担赔偿责任。
3、担任被告高稳行、陈继(胜诉)与原告高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高稳行、陈继代理人。2004年10月8日被告高稳行、陈继与原告高柱发生争执并造成伤害。一年半以后的2006年2月22日原告高柱诉请被告高稳行、陈继承担责任。原告高柱为证实时效中断,出具镇政府证明,证明镇政府曾经给予调解,并出具公安信访证明。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年服务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复函》(1993年12月27日 法经<1993>248号=中答复:“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有关人员的经济犯罪问题时,并没有主张民事权利的明确表示。第一医院向检察机关举报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第一医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认定本案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采纳律师意见,驳回原告诉请。
4、代理上诉人王先生(调解、赔偿)诉被上诉人刘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一案。
5、代理原告关小姐(判决、胜诉)诉被告邢先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7年12月10日,原告关小姐乘坐沈某驾驶的京GSN###小客车与被告驾驶的京GDC###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顺义区分局交通支队(1)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8天,面部受损,出院后需整容手术,同时原告被迫造成终止妊娠。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6、代理被告于先生与原告韩女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韩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使,与原告车辆发生刮蹭。河北省某交警支队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于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追加保险公司被告。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韩女士在机动车道内行使存在过错,应减轻机动车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7、代理原告杜小姐(判决、胜诉)诉被告谷先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7年4月15日9点30分,在朝阳区万象新天地小区西门前,原告由东向西横过马路,被告由南向北驾驶着车牌号是京HA###号的轿车行使过来撞到原告,成原告身体受伤。后经过司法鉴定,原告受伤的腿部需要继续物理治疗。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8、代理原告江女士(调解、赔偿)诉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06年1月16日,原告乘坐京CZ###号桑塔纳轿车在海淀区杏石口路旱河路口等候红灯时,被被告北京住总正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京GF###三菱货车追尾,造成两车碰撞,桑塔纳轿车司机及乘车人受伤的后果。原告经解放军304医院诊断为: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并实施颈34、颈35椎间盘切除、椎间融合术,住院治疗37天,出院诊断为定期门诊复查,三年后取出内固定物。此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黄庄队处理,作出第13254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认定。2006年 9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京交事评字(2006)1371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认定江红女士伤残赔偿指数20%。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30984元(残疾赔偿金:70612元;误工费:11900元;护理费:6932元;伙食补助费:740元;交通费:800元;二次手术费用: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请求承担赔付责任。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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