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培国律师亲办案例
实事求是纠正违法行政的错误
来源:徐培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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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本市陕西南路某弄某号贝某父子一家9人承租了18平方米的房屋。因住房困难,贝某父亲于1946年在其承租的房屋西侧弄内搭一简易阁楼。解放后,有关部门对这一搭建也已认可,并对其征收过房地产税。1976年,徐汇区财政局发出对私人简陋房屋免征房地产税的通知后贝家才停止交部。同年11月,贝家隔壁的上海灯泡五厂因翻建厂房涉及贝某的阁楼。经双方协商,将贝某阁楼拆除,待厂房建成后,再由厂方将阁楼翻建造好。此后,该阁楼一直由贝某居住至今。1993年11月,该阁楼屋顶因年久失修,横条腐烂,成危险房屋。贝某经与邻居协商并经当地居委会见证,但未向区规土局申报,即将房顶翻修成水泥平顶。事后,因答应邻居加盖小屋的约定无法兑现,邻居遂向区规土局等部门写信举报。区规土局于1994年12月对贝某一家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贝某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审理中,区规土局自感理亏,遂撤销了上述处罚,贝某也向法院撤回起诉。事隔一年后,区规土局又以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理由,再次对贝某作出处罚决定,限令贝某在15天内拆除搭建的阁楼。贝某不服,再次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认定区规土局对贝某的处罚有理,判决维持规土局的处罚决定。贝某接到一审判决后,急得六神无主,如果按一审判决执行,贝某一家三人将处于无家可归的境地。于是,来申大律师事务所求助。 徐律师接案后,经过细致的调查和认真研究,认为规土局仅凭邻居举报,就认定贝某在1993年11月翻建房顶是违章建筑,缺乏事实依据,而且对同一事实反复处理实属不当,适用的法规也有误,故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未作深入调查,应轻信规土局的一面之词,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也是错误的。于是,决定代理贝某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未查清。贝某搭建阁楼是在解放前,有1976年经灯泡厂翻修后才形成了今天的规模。1993年贝某翻修房屋是无证施工,但不是违章搭建。 二、 规土局对贝某处罚决定所引用的法规是1989年起实施的《上海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实施前历史形成的搭建无溯及力。贝某的搭建在解放前已形成,故规土局不能用后来的法规对以前的事作出处罚。 三、 规土局对同一事实反复处理,显属不当。 四、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上海城市的住房一直比较困难,因此市房产管理局有关于对历史上形成的因居住因难而搭建的房屋一般予以维持保留,待今后动迁时一并解决的规定。现在贝某一家的住房困难并未改善,规土局就要拆除贴心某一家赖以生存的阁楼,显然是雪上加霜,侵犯了贝某的支居住权。 据此,徐律师建议二审法院重新进行调查,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纠正违法行政的错误,保护上诉人的合法居住权。 二审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和公开审理,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终审判决: 一、 撤销区法行政判决书; 二、 撤销区规土局对贝某一家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 二、二审诉讼费由区规土局承担。 至此,一起违法行政的行政处罚得到了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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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培国
  • 执业律所: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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