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凤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陈小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9
浏览量:880

2000720日,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68000元、166000元、166000元共同设立了注册资本为500000元的A公司,甲为法定代表人。20011226日,A公司申请设立一分公司,并吸收了丁为该分公司股东。20021126日,丁向甲交付现金100000元,甲向丁出具了加盖该分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注明“收到丁交来股金壹拾万元正”。此后,丁从未参与分公司的经营管理。2007226日,A公司的该分公司住所地店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及装修等被股东甲、乙、丙作价280000元出让给卯。此后,该分公司歇业,但未办理注销登记。卯于同年315日向申请该分公司原住所地设立B公司。丁得知后将甲、乙、丙三人及A公司、A公司的分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偿还股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
利息损失。

本律师认为: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即分公司不存在股权的划分,其股东就是总公司股东,所以丁是无法向A公司的分公司出资入股的。那么,A公司的分公司以“股金”名义收取丁100000元则无合法根据,应予以返还。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甲、乙、丙于2007 226日将该分公司店内全部资产及装修等作价转让给他人,所获价款未清偿债权人丁的款项,严重损害了丁的利益,故甲、乙、丙为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甲、乙、丙对A公司应支付的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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