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太仓律师亲办案例
拆迁引来的官司
来源:叶太仓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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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案例的人物、法院不便使用真名,为此,特用英文字母等代替。

      六安市附近某镇原供销社房屋所占的地块,开发商进行商品房小区建设,急需拆迁。其中一住户A被列入拆迁之中。A现住房屋约90平方米,根据拆一还一的规定,A户可以获得价值24万元的新房。就在A十分得意之时,某法院送来了一张传票,B要求A立即归还上述房屋,诉状中称B的儿子C原是A的姐夫,A因在1997年结婚无房住,B考虑是亲情才把自己的房子借给A居住至今(不收房租),并举出了B与某供销社签订的《房改合同》和交房改费用14000元的收据。A接到该诉状后,向本律师诉说:上述涉诉房屋原是某镇供销社的仓库(草屋),供销社停止经营后,B的儿子C就占用了,后来A的姐姐D和C结婚后,将涉诉房屋翻盖为一上一下的楼房,并还建有院落(没有房产证)。1997年A结婚急需住房,为此,A的妈妈E和爸爸F,同C、D商议,以当时的市场价2.5万元购买此房,当时E和F向C、D交购房款时,因考虑是岳父母与女儿女婿的关系,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收款收据,也没有他人在场。A在涉诉房屋已经居住了近15年,并在此还生育了一对儿女。另外,C与D在2005年离婚,C、D间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提及该涉诉房屋。

      A手捧B的诉状,有苦难言,并称我没有任何证据,怎么能打赢这场关系?A本着活马当成死马医的心态聘请了本律师。请问各位。你觉得本律师能为A打赢这场关系吗?

      本律师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B是某供销社的退休人员,现居住在涉诉房屋的一个镇上,其现居住的房屋是1998年进行房改的某供销社的房屋,为证明此一事实,本律师还申请了人民法院调取了B现居住房的房改《房产证》加以证实。为此,本律师找到了打赢这场关系的切入点:一个职工不可以进行两次房改,因此,B在诉讼中举的《房改合同》和房改收款收据有诈或违法。开庭时,本律师严肃地提出了该问题,并且认为B没有合法的房产证,不能证明B对该涉诉房屋具有所有权,因此B就没有权利要求A搬家让房。开庭时,B为了证明涉诉房屋是自己建的,还申请了当时建房人张某作证,但张某开庭时没有出庭,第一次开庭结束时,审判长宣布说“闭庭”。开庭约半个月后,A又接某法院传票,说要进行第二次开庭,在第二次开庭时,审判长说:由于上次开庭证人张某,没有出庭,我们法院为了查明事实,依职权对证人张某进行了调查,并要求A对调查来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张某仍未出庭)。本律师听后,严肃地指出:这次再开庭程序违法,因为上次开庭结束,审判长已经宣布“闭庭”。同时,证人应该依申请出庭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庭外调查证人证言,程序违法,因为人民法院不是侦查机关。为此,本律师及A拒绝在第二次庭审笔录中签字。此后约一个月,法院通知A,裁定准予B撤诉。A对此十分满意,并对本律师善于发掘证据,敢于仗义执言作出了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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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太仓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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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梅山中路73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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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叶太仓
  • 执业律所: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1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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