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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律师原创:党某等7人燃气闪爆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纠纷案
来源: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7
浏览量:1317
 

   

张平律师原创:

党某等7人燃气闪爆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311点左右,西安东郊重庆乡巴佬酒楼(下称酒楼)厨房煤气罐漏气发生闪爆,导致党某等七人全身大面积烧伤。事发后,党某等人被送往西京医院治疗。20091019日,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等7人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定。其中,7人伤残等级为一人为2级伤残,13级,其余皆5级伤残。七人大多20岁左右,大多数都还没有结婚。损害后果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身体痛苦与精神痛苦,也给当事人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原告参与一审、二审诉讼,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由上海减压阀生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上海燃气设备生产公司与安装人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赔偿七位原告约400余万元人民币。

    案件焦点:

1、燃气闪爆事故的具体原因

2、西安市新城区安监局的事故认定能否作为认定事故的依据

3、是否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

    4、残疾赔偿金的究竟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代理意见:

1、新城安监局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原因为减压阀泄露引起闪爆。

2、兵器工业西北压力容器监测站具备进行压力容器检测的资质与法律依据。

3、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费希尔公司生产的同型号调节阀实施召回。

4、客观上不具备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

5、费希尔公司作为减压阀的生产者,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6、莫瑞流体公司与张晓静作为减压阀的代理销售商与陕西总代理,未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测漏调试,应当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

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减压阀的生产厂家上海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整套燃气设备的销售厂家上海某某公司,设备的安装商张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判决赔偿7原告赔偿款项共计约400余万元人民币。二审西安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 

 张平律师案例点评:

党某等燃气闪爆赔偿一案,自2009年开始迄今已经将近三年。最终西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一审判决,使得案件有了圆满结果。该案件因燃气闪爆,涉及比较专业的燃气设备鉴定问题。审理期间,被告对安监局的事故认定不服,要求申请鉴定。该燃气设备虽然生产地为上海,但其作为外资公司,大多数在国外销售。张平律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我先后联系了国家质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所,陕西产品质量鉴定所等多家鉴定机构,均表示没有能力对涉案燃气设备进行鉴定。后张平律师经过搜集资料,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同型号减压阀,在美国被实施召回。后张平律师致函国家质监局,要求对该产品在国内实施召回。在国家质监局告知目前国内没有针对燃气设备的召回制度的基础山,张平律师向法院法官递交律师建议书,建议法院以新城安监局的事故认定为依据从速判决。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张平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判决。该案件历经三年最终取得圆满结果。

     法条链接: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2、《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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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平
  • 执业律所: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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