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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处罚【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书】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7
浏览量:588

案情介绍:

  本站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一起数额巨大的毒品案件,而类似毒品等特重大刑事辩护正是本站刑事辩护的特长。

  我方当事人案发前已具有两项刑事前科

  一起为盗窃案件刑事前科-有期徒刑三年

  一起为贩卖毒品刑事前科-有期徒刑三年加罚金2000元

  接案后,本站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了嫌疑人,进行了细致仔细的调查取证,认真审阅了所有案卷材料,此次毒品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加之我方当事人手中持有200克毒品,又具有贩卖毒品的刑事前科,极易被设定为具有贩卖毒品动机的毒品犯罪,而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既然不同,因此律师辩护代理的前期重点集中为定性罪名,经过数份律师意见和多次法律层面的沟通,最终承办机关将我方当事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有利的罪名系争取最终量刑结果最佳的方式,至此本站律师前期的付出和努力,都得到承办机关积极的回应。

  经过公安机关的认定,此次毒品犯罪分为两批数量的海洛因,一批200多克,一批800多克,我方当事人手中持有200多克,依照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50克,应当判处7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我方当事人手中数量即是50克的四倍,另外本次毒品共同犯罪中共计毒品数量为1000克左右,刑法理论中被告人需为共同犯罪中整体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是基本规则,因此将我方当事人实施的犯罪情节与其他被告人事实的犯罪情节分离开来,以最小、最轻微的犯罪事实来建议法庭依此判处,更是此次刑事辩护的重点和难点。

  法院审理阶段,本站资深律师精心设计了独特的辩护策略,也正是预见到此次毒品案件案情的基本特征以及数名被告人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前科劣迹,应当会由部分被告人将受到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在庭审中本站律师以口头辩护意见结合书面辩护意见,多角度综合为当事人争取最为有利的从轻、减轻的机会,最终法庭仅认定我方当事人非法持有毒品200克,且作出较为轻微的刑事判决即有期徒刑10年,在三名被告人中最为轻微;而由于此次毒品数量巨大,另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及无期徒刑。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提示:本次案情描述,较为简短,也许浏览者无法发现辩护代理中的具体困难,本案我方当事人的案情认定未向复杂、严重、共同分担的方向发展系律师各个阶段的尽职专业辩护,据此这样有利的判决结果,最为关键的就是及早聘请杰出优秀的律师介入案件,另外建议当事人家属在聘请律师的时候,最为关键的就是观察律师以往承办的实际效果以及整体实力,切莫一味追求价格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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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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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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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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