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文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纠纷案代理意见
来源:华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6
浏览量:748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原告寿某某的代理人就本案的审理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条及补充约定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双方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违约金、还款期限达成合意,约定明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人黄某某并未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因此,被告人黄某某应依照合同偿还借款10万元、2万元违约金及每天10‰的借款利息。

   二、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人黄某宝由于在借条及补充约定没有对保证方式明确约定,所以,应和被告人黄某某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桂林市××汽车客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借条是原告与三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对各方均有法律效力,各方因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华文

                                  20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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