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分手我能要回聘礼吗
来源:王建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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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女双方是自己认识的,当女方发现有了孩子之后,女方要求,男方给了女方3万元的聘礼。男女双方家里都摆了酒席结婚,女方仅买了一条价值四五千元的金项链,其它什么都没有。两人由于年龄问题也没领结婚证。现孩子一周岁了,女方以两人合不来为理由提出分手。请问按照法律,男方能向女方要回剩余的两万多聘礼吗?现在男方家庭困难,有欠了几万元外债。补充:我有银行的汇款单,我一直留着,是女方提出要分手。请求专业人生指点。万分感激!
答:由于你们仅摆了酒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你们之间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这样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对方应当返还剩余的聘礼,但也关键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初给的这三万块钱为聘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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