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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纺织集团股份公司改制案
来源:罗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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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0日,山东某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某县第二油棉厂、第四油棉厂、第五油棉厂、第六油棉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自然人张某签订了《共同发起设立山东某纺织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集团公司以其下属的第一、二、三、四纺纱厂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负债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整体性投入股份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出资,由股份公司经营、管理。集团公司的其他资产及相应负债仍留在集团公司,由其经营、承担。上述6个发起人于1999年11月29日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某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实物出资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报告》,会议同意集团公司拟投入股份公司的四个纺纱厂的实物资产和货币资金经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净资产值,及人民币298830770.95元。股份公司的股本结构为:集团公司19424万股,占股份总数的96.15%;某县第二油棉厂65万股,占股份总数的0.32%;第四油棉厂65万股,占股份总数的0.32%;第五油棉厂65万股,占股份总数的0.32%;第六油棉厂65万股,占股份总数的0.32%;张某52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57%。 1999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股字(1999)48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书》批准该股份公司。经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99)鲁正会验字第0210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9年10月19日各发起人认缴资本均以投足,其中集团公司已经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经某县供销合作联合社供销字[1999]14号文件确认的净资产人民币298830770.95元投入到股份公司,其他5位发起人均以现金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认缴出资。全部出资均按65%的折股比例折股。股份公司于1999年12月6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股份公司主要从事纺纱、织布及自营进出口等业务。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表彰2000年度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先进生产企业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181号)文件和山东省纺织工业办公室《关于公布国家经贸委表彰2000年度山东省纺织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先进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鲁纺行管[2001]15号)文件,股份公司2000年度自营出口额10417万美元,排名全国第25位;在山东省纺织行业排名第一。 股份公司连续计算集团经营业绩问题。股份公司是由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5个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集团公司持有股份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96.15%。1999年2月13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111户重点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1999]5号)将集团公司列为111户重点国有企业之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4月27日再次发文《关于山东某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性质的批复》(鲁政办字[2001]32号文)确认,鉴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公有制的特殊实现形式,曾与国有企业有过几次合作的经历,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长期以来,山东省和某市人民政府对集团公司在多个方面一直比照国有企业处理;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将集团公司视同国有企业,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比照国有企业处理。 在集团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随同资产一并转入股份公司的银行债务共计225300000元,已征得债权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的书面同意。 集团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四个纺纱厂,是集团公司所属的四个纺纱生产车间。在集团公司改制重组设立股份公司时,不存在非经营性生产和离退休人员的剥离问题,因此,集团公司未与股份公司筹委会签订有关非经营性资产和离退休人员的剥离协议。 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20204万股股份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100%,拟占本次公开发行A股10000万股后股本总额30204万股的66.89%。符合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000万元及认购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票后股本总额35%的规定。股份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10000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30204万股的33.11%。符合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票后股本总额25%的规定。 本案点评: 某纺织集团股份公司经过改制,进行资产剥离,然后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并准备上市发行股票。其中的障碍主要是3年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因为主发起人集团公司原先是供销合作社下属的集体企业,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国有企业才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其他性质的公司需要3年业绩连续计算,才可以发行股票。后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有企业管理,视同国有企业,但并没有从法律上界定该企业的性质问题。(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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