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清柱律师亲办案例
被公司无理开除,职工依法维权
来源:苏清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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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无理开除,职工依法维权

       2007年7月24日,王XX进入泉州XX开发公司上班,担任招聘培训专员一职,月工资为人民币2700元。王XX在任职期间尽职尽责,工作能力突出,但泉州XX开发公司直到2008年3月份才开始为王XX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8月26日,泉州XX开发公司以王XX违反《泉州XX开发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条第十一款“不服从主管的合理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之规定对王XX作出记大过的处分决定,随后泉州XX开发公司又立即以上述借口单方面作出开除王XX的决定,并拒绝王XX到泉州XX开发公司上班。

    2011年9月5日,王XX前往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本律师在事务所的指派下接待了王XX,并为其详细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随后敲定方案,于次日依法向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一、裁决泉州XX开发公司为王XX补缴2007年7月份至2008年3月份社会保险;二、裁决泉州XX开发公司立即向王XX支付2011年8月份工资人民币27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75元三、裁决泉州XX开发公司立即向申请人王XX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24300元(2700元/月×1月/年×4.5年×2倍);四、裁决泉州XX开发公司立即向王XX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1862.07元(2700元/月÷21.75×5×300%).2011年10月25日,仲裁庭作出裁决书,裁定部分支持王XX的请求,但认为泉州XX开发公司没有违法开除王XX,遂不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4300元。2011年11月1日,本律师再次与王XX详细分析案件可能存在的疑点,并向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经过激烈的庭审审理,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书,全部支持王XX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泉州XX开发公司开除王XX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律师认为:被告泉州XX开发公司与原告王XX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泉州XX开发公司主张王XX“不服从主管的合理调遣,且有威胁行为”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原告赔偿金。原告在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被告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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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清柱
  • 执业律所: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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