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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怀孕流产 女方可要求赔偿
来源:徐丰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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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怀孕流产 女方可要求赔偿

    

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社会公德,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具有普遍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女方因为婚前同居怀孕流产主张赔偿的,男方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予以一定的补偿。“非法同居”严格意义上是一种错误的表述方式,因为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禁止男女双方婚前同居,“非法同居”非法律术语或法律概念,它————是把道德层面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的禁止,与法治精神不符。女方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后,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即对误工费、营养费酌情予以支持。

  婚前同居行为在我国存在着现实性与一定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婚二》颁布后,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提及“非法同居”的概念。男女双方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女方在同居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女方的损失体现为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男方应当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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