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咏华律师亲办案例
一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启示
来源:高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2
浏览量:4734
 

一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启示

 

基本案情:某南通公司(简称)委托某江阴公司(简称)加工定作管件,由南通公司提供材料,江阴公司负责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具体的加工量、加工费用按江阴公司提供的报价明细表进行折扣,并将总金额附在每一次订单合同中,后因江阴公司加工技术能力欠缺,南通公司不得不取消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工序及部分后续的加工量。但江阴公司却要求南通公司将所有原约定的付款(包括取消的部分)全部支付给江阴公司后再发货,迫于加工产品经南通公司再进行深加工后需出口,而出口的交货期即将到来,如逾期交货,将给南通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也会给南通公司带来商誉的受损。为此,南通公司迫于无奈,向江阴公司支付了全部约定的货款,江阴公司随即将最后一批货物及尾料一并发回给了南通公司。因就是否要返还江阴公司多收取的货款及返还的金额是多少产生争议,南通公司委托本律师将江阴公司诉至法庭。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该案以和解告终,江阴公司返还了大部分多收取的款项。

本律师在收案后发现,江阴公司在事实上违约是确定的,即存在加工技术不过关、逾期交货的问题,但在法律上证明其违约却有较大的困难;而江阴公司在事实上因南通公司部分取消合同有一定损失理论上也是确定的,但在法律上却难以证明。该案所涉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都有较大的问题,以致于本案争议的产生自然是不可避免的了。

这里作为一个事后的总结,本律师主要从委托方维护利益的角度,但也从加工方利益维护的角度,对本案提出以下简要的思考与分析:

 

1、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合同订立的科学化、规范化不够,给双方埋下争议的种子,也给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合同的形式是传真;可能导致合同内容无法获得认可;

2)技术标准不统一,居然有3个不同版本,虽然合同内容表述中将技术标准列为供方提供技术标准,但却没有就每一份订单合同适用哪一份技术标准进行确定,并由双方确认敲章;

3)加工的质量把关,实际上有SOE进行监督把关的,合同内容中却未体现出来,合同中应该显示,如果没有SOE对单个加工产品质量的认可,即视为加工产品不合格;

4)合同中没有将委托方(需方)、加工方(受托方)具体经办人及相关权限以确认书或客户联系单等形式加以确认;由此带来相关经办人行为可能不被确认的后果,例如,在庭审中,加工方即拒不承认相关经办人与该案所涉合同的关系;

5)交货日期约定不科学

首先,虽有约定交货期60天或10天,但交货日期确定不清晰,无法确定双方就此应承担的各自的责任。

实际的情况是,委托方分批提供材料,加工订单合同分次签订,分批交货。后面的订单有只以加工方已加工完的半成品再增加工序为合同内容的,也有既增加工序,又增加加工产品数量的情况。而实际每一批所交加工商品中,会有各批次委托方提供材料所加工的产品,即同一批交货中会有不同的产品适用不同的交货期。

鉴于如此复杂的材料提供及交货情况,要确定是否延期交货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委托方在签订订单时宜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约定交货期限:

第一种,要明确哪些材料是本次订单所涉的加工材料,哪些产品是本次订单是应交的加工产品,已经在加工方处的加工材料或半成品有哪些,交货期60天或10天的概念、具体起止日期及对于这些是如何分类或计算的;

第二种,在明确第一种所述的各种加工材料送达情况的基础上,直接确定一个交货日期,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应交付哪些加工产品,对于加工材料,有多少已经送达,还有多少应在哪年哪月哪日之前送达。

6)对于交货迟延责任的免除,不够具体。例如:以下情况是否免除加工方迟延交货的责任:

其一,加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瑕疵,委托方协助加工方改进生产工艺而导致交货延迟的,是否视为委托方同意加工方延迟;

其二,委托方在收货时因加工方的迟延,同意其迟延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是否可以认为委托方就此免除了加工方相应的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未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情形,导致什么的情形提前解除合同才是不构成违约产生争议。委托方可以事先在合同约定中加以避免,例如,委托方可约定在加工方加工的任一批加工产品迟延交货达若干天数,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供方违约责任的,则需方即占据较主动的地位;而加工方可约定,如任一期加工产品的货款未付清,可拒不履行下一批次交货的义务。

8)合同中未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是否合格及后果作出约定。从委托方角度出发,委托方提交的材料合格的认定,应限定期限,加工方应在收货后若干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材料合格,加工中出现问题,不再有理由归咎于材料不合格。

9)其他。

2、该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当、未留下关键证据

1)本案所涉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关键利益的交涉,均为邮件、传真或电话,没有权威的、直接说明问题的文件:

由此提醒我们,当事人履行合同、就关键利益的交涉,应留有EMS函件等关键证据,做到有备无患,从而避免当事人在最后拟行使追索或赔偿权利时发现,手中的一堆证据全是QQ记录、Email这些相对来说在法律上较难以确认其真实有效的证据;如,对于对方履行义务有瑕疵,可以及时要求书面确认,并可以EMS发督促函、对于因对方违约而导致守约方不得不部分解除合同的,守约方还可以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函,并注明解除的内容、原因、起算日、其他要求。

2)合同约定加工方应先交货并开具发票后,由委托方付款,但在履行过程中加工方强行要求委托方先付款,委托方迫于对下家的交货期压力或市场因素不得不先付款,那么,涉及合同的多付款、迟延履行等其他争议的怎么办。

如果要防止这种情形发生,最好的办法当然是事先在付款前就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加重加工方违约的责任、义务。例如,将委托方深加工的工期及对下家的交货期明确,明确如委托方对下家的交货延迟的,应赔偿的损失及该损失由加工方承担,即使加工款已全部支付也不例外。并约定加工款全部支付不代表委托方对加工方合同履行完毕及合同履行无瑕疵的认可。

其他就此问题,作为委托方或加工方具体处理上还有一些细节处理上要注意的问题及应对的办法、技巧,这里就不详述了。

3)该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出现了加工方擅自转委托第三人加工产品并由加工方统一交付给委托方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这处转委托是否有效,存在争议。

那么,加工过程中,出现加工方违反约定转委托加工(简称“委外加工”),怎么办?如何确定委外加工?是否约定委外加工一律禁止。

从公平的角度,双方可以对委托方接受委外加工产品的意义进行事先的约定:如果合同未约定转委托事宜,或约定在经委托方同意后,可以转委托的,加工方未经同意即转委托的,转委托无效,委托方有权拒绝接收委外加工产品;如委外加工产品合格,且受托方明知是委外加工产品并予以接受的,即视为对该批次委外加工产品的默认同意。

3、事后弥补

当事人一旦发现,原有加工承担合同的订立、履行有缺陷,己方利益已受到或将受到不应有的损失的,应及时、积极的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的弥补、避免,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本律师对该案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的思考、分析,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并不单单只出现这些问题,还有加工材料上涨、加工资质问题、垫资、人员损害、第三方责任等相关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进行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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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咏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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