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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来源:刘子龙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05
浏览量:716
蒋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蒋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查看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刚才的庭审质证,使我们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在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事实上分析,蒋新华在本案过程中,在本案中,邀约向开祥等人,目的不是行凶,而是保护自己,因此不具有犯罪的故意。

1、侦查卷第139页第6行,蒋新华的笔录“撞车之后,对方两个人都讲要我赔钱修车…”第14行“开车的高个子讲要我赔100多块钱就行了…”第19行“我怕他们欺负我我就给我朋友杨平打电话,在交警来之前,杨平就到了…”,这些事实说明:蒋新华虽然知道杨平等人来帮忙,目的不是打架。目的是怕被打,而保护自己,作为一个被无理敲诈要“修理费”的人,自然会产生寻求保护的心理。

2、在交警来之前,杨平等人已经到了,蒋新华也没有叫他们动手,也说明喊人来,目的不是打架。

3、侦查卷第141页第10行,“对方那个开车的高个子就要我拿五、六百元给他修车….”可见,在当时,被害人已经在漫天要价,作为蒋新华孤身一人,肯定更加确定自己是被敲诈了。

4、侦查卷第141页第19行,“我舅老倌和杨平他们到了后,对方还是要我给六百元修车,我舅老倌就和对方吵了起来….”说明当时蒋新华还是没有叫来保护自己的杨平等人动手打架。

5、侦查卷第132页第10页向开祥的笔录“大家到河西之后,我就同对方评理,但是对方坚持要我们600块钱,吵了一阵,没有结果,我就同蒋新华讲:吵什么,你把车走,让交警处理算了”,边讲,我边去推我姐夫的摩托车,这时休闲服讲“你们仗着人多是吧”,于是掏出手机打电话。这时,杨平一伙立即纷纷从身上抽出 *** ……事情发生的很快……第18行“我当时赶着要我姐夫骑车先走,蒋新华骑车就先走了,这时我才看见黑西服和矮个子倒在地上……”这些事实和前面蒋新华的笔录已经印证了,当时蒋新华根本没有自己的主见,而且在现场时自己在骑车,没有指挥砍人,既然交警已经把双方的驾驶证、行驶证已经暂扣,向开祥提出来让交警处理也完全是合法和合理的,蒋新华骑车和后来发生的砍人事件是没有法律上的联系的。

6、本案的发生是在一瞬间,事实上休闲服讲“你们仗着人多是吧”,于是掏出手机打电话。就是事情发生的导火索,在火车站时,杨平等没有动手,开始到河西时也没有动手,偏偏在蒋新华把自己的车骑走了,杨平等人怕被害人喊人来打架才动手了。说明蒋新华自始至终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也是无法预见会发生。对于蒋新华在被林步哈等感觉自己被敲诈时喊杨平等人来保护自己,也没有违法,蒋新华喊人来,其目的不是打架,而是“怕打架”。

二、从法律上分析,蒋新华在本案中是不起任何作用,不是次要作用,因此是无罪的。

首先,蒋新华根本就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本案的起因是蒋新华驾驶的摩托车在火车站怀仁大药房附近被林步哈的摩托车追尾,林步哈无理取闹要求赔偿(事实通过交警的事故认定是林步哈负全责).蒋新华主动要求通过交警处理.交警到场后,通知双方开车去河西停车场,蒋新华也按交警的要求去了.在河西万和灯饰城门口,也是林步哈提出来“私了”,并死者彭茂金在现场。林步哈当时要求付五、六百元钱,蒋新华在当时一个在场的情况下,当然有合理的事实可以确定是被“敲诈”。事实上,在河西万和灯饰城门口,林步哈等三人也是认为蒋新华一个人,是可以敲诈的(在火车站的邓序辉等携 *** 者没有露面,林步哈是不知道蒋新华已经喊人在保护自己)。

其次,邓序辉等在接到蒋新华的电话时,蒋新华没有叫他们去杀害别人或者伤害别人,目的是保护自己,蒋新华不管从那个方面来分析也不具有杀害、伤害他人的动机。

再者,在杨平等人赶到河西万和灯饰城门口时,蒋新华也没有要求他们去伤害林步哈等三人,相反,杨平等人当时到现场并不是一见面就打架砍人的,而是发生争吵,“地毛”向开祥要蒋新华推车走,蒋新华推车走了,死者彭茂金要打电话喊人,才发生了一系列的事情。足见,蒋新华在当时根本就没有自己的主见,“向开祥要蒋新华推车走,蒋新华就走了”,何来的犯罪故意?按当时情况分析,蒋新华推摩托车离开现场,更加能够说明蒋新华不想招若是非,想息事宁人。对后面发生的一系列事情,根本原因是死者彭茂金也要打电话叫人,才引起来杨平等人产生“先下手为强”这样的心理,但是这些行为和蒋新华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

三、本案的定性应该是“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罪”。

首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死者和伤人被砍的部位来分析,不是要害部位。可见所有被告人并不想杀害被害人,如果要杀害被害人的话,完全可以选择要害部位砍。根据尸体检验法医学鉴定书,事实上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左腘部动脉破裂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也说明,如果被告人要有杀害的主观故意的话,不必要去砍脚。

其次,杨平等被告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喊人来打架,也犯不着产生故意杀人的目的。

再者,从被告人逃跑路线来看,他们也不具有杀人的故意,他们只不过是认为自己是发生打架而已,因此选择回洪江,如果他们有故意杀人的目的,他们为什么不选择在交通四通八达的怀化逃跑呢?这些事实也说明了他们只是只有故意伤害的目的。

四、被害人有重大的过错。

首先,林步哈自己违反交通法规,对蒋新华的车追尾,是事情发生的起因。林步哈有驾驶证说明他应该是懂得交通法规的。明明是自己的车追尾,当然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这不仅仅是个基本交通常识问题,也可以说是个基本生活常识问题。

其次,林步哈在火车站事故现场提出要赔偿100元,而到河西时却加到600元了,其目的已经很明显有敲诈的故意了,作为蒋新华来说,也完全可以确信自己肯定是受到了敲诈。

再次,如果当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是交通常识私了(事实上蒋新华没有任何责任),彭茂金等人放蒋新华的摩托车走的话,也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本案也不会发生。



审判长,审判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人蒋新华,在自己受到被害人等三人敲诈的情况下,喊人来帮忙,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也不希望本案结果的发生。在事情发生在一瞬间,蒋新华也无法预见结果的发生,更加谈不上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了。因此,被告人蒋新华不管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对本案都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结果虽然发生了,但是这些与被告人蒋新华喊人行为是没有联系的。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彭茂金在蒋新华把摩托车骑走了,也要喊人打架,才导致杨平等人动手砍人的。因此,如果把被告人蒋新华定罪的话,就不是按事实定罪,而是按结果定罪了,对于故意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必须把案件事实和主观方面等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形成证据锁链。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蒋新华喊人的行为是带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目的,如果把蒋新华喊人来保护自己不被敲诈的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打上等于符号,未免过于牵强,也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精神。因此,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谢谢审判长!





辩护人:



2007年10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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