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兴马乡的朱某与何某于1994年5月1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居后,朱某与何某和睦相处生活了十余年,膝下两子,虽然家庭不富裕,但妻子朱某与丈夫何某相互关心,一家人过着幸福的日子。然而,好景不长。2010年朱某思想起了变化,再不想过艰苦的日子,便与李某外出,但刚到广元就被亲友追了回来。朱某回家后,看到家徒四壁的家,无再留恋之心,决定再次与李某出走外省。在外省呆了两月后,朱某回家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0年12月20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何某的代理律师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岳民山律师提出,虽然朱某与何某双方都承认办理了结婚证,但朱某却未向法庭提供结婚证这一重要证据,也无法提供婚姻关系的证明,不能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法院据此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