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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后成功代理 改定性故意杀人
来源:齐永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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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中院,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并再次要求对被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省高院委托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鉴定被害人伤残程度为七级。省高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中级法院重审。

案件发回后,被害人委托齐永久律师、段志刚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向中级法院要求对自己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中级法院委托四川华西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华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伤残程度为五级。

如果定性为故意伤害,那么被害人的伤残等级将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经律师多次研究,最终确定代理方向,并在开庭审理时,提出案件定性应为故意杀人罪、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代理意见,最终中级法院完全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情分析

关于被告人等人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公诉人一直主张以结果论,被害人死亡就定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未死就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间接)杀人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本就难以区分,但在本案中从犯罪工具的准备、犯罪工具(五连发猎枪、砍刀)的使用、打击的部位(被害人头部)、打击的力度、打击的连续性(先用枪击、后用砍刀砍击)、犯罪后的行为(不抢救、逃跑)等多方面具体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应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只是由于被告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其杀死被害人的目的。因此,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关于被害人的伤残程度,因为涉及对被告人的量刑,本案历经四次鉴定,次次结果不一致,并且还出现了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前三次鉴定均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四次鉴定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鉴定标准》,该标准目前并未颁布施行,目前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伤残程度鉴定均是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本案中如果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话,伤残等级程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六级伤残以上为严重残疾,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否则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因此,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很大精力用在了司法鉴定上,由此也可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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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齐永久
  • 执业律所: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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