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集发律师亲办案例
装修时发现是“凶宅” 要求退房也不迟
来源:温集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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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时发现是“凶宅” 要求退房也不迟

 

2011年秋,天津王女士(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此为假名,本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假名)新买了一套二手房,高高兴兴立即找装修公司进驻装修。可装修公司在完成大部分装修工程后,发现卧室墙壁和楼顶有火烧痕迹,刷上去的浆,自然干燥几天出现剥离脱落现象。王女士接到消息后,赶到现场,发现数两个房间及客厅均有火烧的痕迹。遂与邻居交谈询问情况,有善意的邻居告知,该房屋发生过杀人焚烧灭迹的恶性刑事案件。天性胆小的王女顿时吓得不知所措,缓过神来才与家人商量后,果断停止装修。

王女士遂多次找到房屋中介和原房主要求退房,但原房主均避而不见,中介也无法自作主张。王女士自碰上这事,连续数天做噩梦,人一下瘦了数斤。王女士无奈之余,找到我寻求律师帮助。

我接受王女士的委托后,以律师身份前往派出所查询原房主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数次前往多家公检法机构查询房屋所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真实性和来龙去脉。

在掌握充分的证据之后,且与原房主电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女士决定起诉到法院。在法院起诉的时候,发生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插曲。立案的法官首先回应不予立案,理由是王女士败诉风险太大,因为房屋都缴纳完税费及已经装修,且“凶宅”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功能,怕“凶宅”是封建迷信思想。王女士的心情再度跌入低谷。经作为律师的我据理力争,且立案法官多次请示领导,在我和王女士跑了两趟的情况下,终于将案件立上。

案件到审判庭后,法官先传唤原房主与王女士见面进行庭前调解,未曾想原房主的代理人一口咬定,在卖房的时候,已经告诉了王女士,该房是凶宅,并提出了四点佐证:一,看房的时候,窗户窗台及客厅地砖有明显火烧的痕迹,王女士看房的时候肯定能看出来;二,房屋中介可以作证,前买卖协议是告诉过王女士房屋为凶宅;三,房屋成交价格比当时市场价低了20%;四,房管局过户的时候,王女士曾找过房管局熟人,理应知晓房屋为凶宅。

原房主的这四个观点一出,一度使我见多识广的律师都曾对案件的事实发生了动摇,法官在原房主代理人的坚称下,也觉得原房主的说法更为贴近真实。法官为了查清火烧痕迹是否明显,两次到房屋现场查勘情况。我也跟随到现场。窗台窗户角落火烧痕迹确实明显,客厅地砖,擦拭干净后,仔细分辨也能看出火烧的痕迹。在这一点上,王女士查验房子上,确实没有足够的谨慎仔细。经我走访中介,确实发现王女买房的价格也与市场价有个十余万元的价差。王女士,对此的解释是,中介说,看房别看太细,要不房主以为你看上房子,到时候不好划价。房价低是听中介说原房主急用钱,而她是足额现金买房,故价格比市场价低些。至于找房管局熟人,确有其事,但是找熟人是原房主过户的时候没有出现,是通过公证授权委托他人卖房,她是去问熟人这样原房主不出现的情况下,她买房有没有风险。

几经周折,法院终于联系上中介,中介的代理人到庭后,如实陈述了房屋买卖经过,否认了中介或者原房主告诉过买房人房屋为“凶宅”的事实,并称中介也是事后才知道“凶宅”一事。

在强大的事实和王女士合理的解释面前,案件终于出现了有利于王女士的转机。但王女士担心房款数额巨大,自己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或者等自己拿到钱的时候,房价又飞涨了,到手的钱不能买到合适的房子,所以,愿意与原房主协商解决。后经法官几次三番的做调解工作,我也努力参与配合的情况下,终于以王女士顺利拿到钱后撤诉告终。

王女士虽然最后顺利将钱拿到手,但人还是因此为此事瘦了数斤,做了不少噩梦。王女士以自己血一般的经验得出了“买便宜东西的时候,一定要睁大眼睛”的教训。

                            

为了尊重和保护我当事人隐私,以上人名均为假名,也未出现任何详细地址名称,敬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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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温集发
  • 执业律所:
    君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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