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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判缓刑
来源:孙家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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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判缓刑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男,19781015出生,汉族,河南人邓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915被拘留,同年917被逮捕。

辩护人孙家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申××因与其妻发生家庭矛盾,其妻即去其父被害人周××家里暂住。2008915日下午4许,被告人申××驾驶摩托车去到长安镇周××的出租房,要求其妻跟其回家,但是其妻不从并从屋内叫来被害人周××,周××上前跟申××发生争吵并打了被告人一拳。期间被告人申××从其摩托车上拿了一把U型防盗锁朝被害人周××腹部打去,致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被告人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

1、    被害人周××的陈述,证实案发时他女儿周××与被告人申××发生争执,他便上前骂女婿申××,并打申××一拳,后被告人申××拿摩托车上的一把U防盗锁朝他腹部打去,致使他受伤;

2、    证人被告人妻子周××的证言,证实她与被告人申××因家庭问题产生意见,后回父亲周××家居住。案发时被告人申××到其父周××家的出租房叫她回家不从发生争执,父亲出来劝架并打了申一拳。后被告人申××拿摩托车上的一把U型防盗锁朝他父亲腹部打去,致其父受伤;

3、    证人彭××、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目睹一男子持一把摩托车防盗锁打伤周××的男子,

4、    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5、    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周××所受损伤已达重伤;

6、    作案工具,缴获被告人申××用于打伤被告人周××的摩托车U防盗锁一把;

7、    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晚上将前往医院探视被害人的被告人申××抓获归案;

8、    被告人申××对上述事实供认在案,提出自己在饮酒后不清楚的情况下打伤岳父周××。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法院依法惩处。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纲)如下:

一、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本案因家务事引发,饮醉酒造成亲属之间的伤害行为。

二、             被害人已经谅解了被告人。

受害人与被告人是至亲关系,为了亲情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同时,被告人家里正在做生意,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自从被告人被抓后,全靠被告人妻子料理,还要连累娘家人帮忙,两家人每天都忙得焦头烂额,现在把被告人放掉才是对受害人的真正帮助,如果对被告人判以实体刑,那才是害了受害人一家。

三、             被告人本无心犯罪,因家务事,酒后误伤自己的亲属,待被告人清醒后已是悔恨万分,对其处以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四、             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申××因家庭矛盾酒后伤害自己亲属,能够认罪悔罪,并得到了亲属的谅解,回归社会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建议给予被告人申××判处缓刑为宜。

辩护人还让被害人及亲属亲自到法院、检察院当面表示谅解并递交谅解书。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辩护人抓住了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因为家务锁事引发。亲属之间因亲情容易取得谅解,利用亲属到检察机关、到法院反复陈述利害关系,加之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老老实实的生意人,本案的发生确属偶然,要求法院本着对社会对受害人有利的原则,给被告人处以缓刑,最后的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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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家印
  • 执业律所:
    北京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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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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