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平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能这样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吗?
来源:李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01
浏览量:516
劳权周刊:

2008年3月1日,我和上海某技术有限公司订立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和我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税收9000元,试用期满月工资为11000元。2008年6月5日,公司发给我一份书面终止合同的通知,要求我当日离开公司。终止合同的原因是说我的工作方式不被公司所认可,在较短的时间内休了较多的年假,无法与公司建立良好的关系,因此认定我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能否在试用期内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Ketty




Ketty: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到试用期设定与试用期解除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试用期的设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与您订立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所设定的试用期最多为二个月。因此,公司设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设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公司应当自2008年5月1日起至您实际履行之日的期间,公司除了需要支付您正常的劳动报酬外,还应当按照11000元/月的标准向您支付赔偿金。

其次,关于试用期解除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8年6月5日,并不是在法定的试用期内,因此公司不得以您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您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李华平 律师 (该文载于2008年10月25日《劳动报》劳权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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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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