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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立华:法律讲堂——婚姻家庭法之离婚篇(中卫电视台节目稿)
来源:任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9
浏览量:818

3、离婚

前面给大家讲解了婚前和婚后两个阶段中一些易于产生法律问题的知识,那么今天我们就进入到婚姻法中法律问题最为集中的阶段——离婚。谈起离婚,实际上为大多数亲历者最不愿意提及的事情。但是对于那些感情走进低估,到了无可挽救的当事人,就不得不面对现实,对离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处理。下面看一个离婚阶段最容易出现的案例。

案例分析

高某欠刘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催讨,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李某,自己已无义务偿还。刘某在2004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二人告上法庭。

这个案例其实涉及的是夫妻债务问题,也是往往成为离婚后遗症的重要起因。这里一定会有人问,既然已经离婚且对债务问题做了安排,由一方承担责任,偿还债务,那么为什么还要将双方牵涉到一起呢。

我在具体分析该案例之前,先让大家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通过以上规定,大家会发现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显对夫妻双方赋予了强制性色彩的规范,同时对债权人提供了主动性救济。那么原因何在呢?这主要跟社会中出现大量离婚当事人双方为逃避偿还债务,采取协议离婚,由无偿还能力的一方承担债务的骗局和案例越来越多有关。如果这些伎俩能够被那些恶意逃债者故伎重演,屡试不爽,那么如此一来,当债权人按约追款时,找有偿还能力的一方还款时,其以法院离婚裁判文书不承担债务问题一推了之,找离婚裁判文书确定的一方,又必然徒劳,使债权人手执生效判决,却无法执行致使权益受损,必将导致的是判决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法律才做了这样的设计。

本案就是一个实例,虽然高某持有法院裁判由女方李某承担债务的判决,但是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上述案例,即使法院已经判决由李某承担债务,但高某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当然,高某代为清偿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和法律索引,想必大家对夫妻债务离婚处理有了一个了解,那么如果作为离婚当事人,如何避免出现离婚后遗症呢?

律师提示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后,建议大家可以及时找债权人沟通,争取取得债权人同意,确认债务承担方式,从而取得有效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2、对于那些约定财产AA制的夫妻,应当在借钱时,明确告知债权人夫妻双方实行AA制,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由借钱一方承担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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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任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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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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