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0年期间,黑龙江省一盗窃团伙在沈阳市和平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河区多次入室盗窃达四十多起,盗窃价值约十九万元,盗窃过程中为反抗抓捕将三名被害人打成轻伤,抢劫三起,本人为第三名高某被告成功辩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高某盗窃罪、抢劫罪合并执行十一年。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仅盗窃罪一项超过七万元的刑期即可达到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