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俊律师亲办案例
名誉权纠纷案件实例
来源:方俊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28
浏览量:525
【案例1】
W某与J某原在同一单位工作,因工作等问题产生矛盾。后W某与J某均发现网络上有侮辱自己的帖子,并认为是对方所发,于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数万元。
诉讼中,W某与J某均向法院提交经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是带有侮辱性质的网络帖子。此外,W某与J某还分别提交了电子邮件记录,网页打印件,通话录音等证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仅凭网络证据难以断定侵权事实,在被告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发帖人的身份无法确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W某与J某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以及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2】
F某为深圳某公司员工,Y某是该公司老板。因工作原因,Y某对F某产生不满。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Y某当众辱骂F某。F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某书面赔礼道歉。
诉讼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Y某侵权的事实。Y某没有作出答辩。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F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Y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F某侵害名誉的后果。故判决:Y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评析】
名誉权案件的性质在于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和收集,故名誉权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准备侵权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
对于网络证据,首先要进行公证,否则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一般难以确认。其次,要证明网络证据的关联性,但一般来说网路证据的关联性难以认定。网络证据的发帖人身份难以确定,一般要通过IP地址查明,无法查明的,仍然难以认定证据的关联性。案例1中,法院向网络服务商调查取证,网络服务商回复称帖子已经删除,难以查明。故法院对W某与J某提交的公证书的关联性没有确认。这也是法院驳回W某与J某诉讼请求的重要原因。
对于言语证据,主要通过录音、证人证言的形式固定和收集。案例2中,F某通过录音和证人证言,充分证明了Y某的侵权行为。当然,仅仅有录音,没有证人做成,录音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是不够的。
对以其他侵权证据(如大字报、墙壁涂写等)主要通过提交证据原件、拍照、公证等形式固定和收集。
名誉权案件涉及人身权,法院处理一般比较慎重。因此,作为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一定要注重固定和收集侵权证据,以支持己方诉讼请求。

深圳方俊律师
20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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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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