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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纫机(FHSM-505)”外观专利维权及专利无效应诉
来源:汤喜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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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拥有第200830049453.9号,名称为“缝纫机(FHSM-505)”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名下企业芳华机电厂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因产品外观漂亮,价格适中,在国内外市场销售良好。同时,国内外市场涌现大量同样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产品,侵犯专利权人的独占权益。201155日,原告委托人在公证员的见证下,从被告处拍得生产场地情况,并购买取得涉嫌侵权产品缝纫机实物。在被告生产车间,涉嫌侵权缝纫机成品上千台,被告的制造、销售数量巨大。原告以此证据,起诉到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停止专利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起诉后,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律师代理专利权人,进行强有力的答辩,专利被维持有效。2011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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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汤喜友
  • 执业律所: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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