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份,我代理了一个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是通过一个中介介绍到一个加工厂搬卸石膏粉,在搬卸的过程中被倒落的石膏粉砸断了脚踝处。
当时当事人想简单的通过私了协商解决此事,开除的价码也不是很高,只需要两万左右的误工加医疗费即可,但是加工厂的场主不想负担这笔费用,认为中介也有责任,尽管我做了很多工作,与场主进行了相当的法律沟通,但是他依然没有同意我的建议,后来考虑到当事人可以构成伤残等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后来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最后判决场主赔偿了64800.
律师解析,对于类似的案件,当事人可能急于拿到赔偿,这种心情可以理解,律师也应该为了减少诉累促成此事,但是对于被告的给付太低或者实在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详细分析是否构成伤残的基础上确定诉讼方案,如果构成伤残,尽量多等级鉴定,给当事人增加谈判的筹码,给法院提供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