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涛律师亲办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身份确定的思考
来源:郑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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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2006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定在道路交通受害人员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那么如何确定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呢?在现实的案例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和思考。

        在2007年的一个案例中,一货车在行驶中与前车相碰发生了交通事故,在碰撞的过程中在本车的驾驶室里坐一名乘客,因车辆相碰而飞出驾驶室后,被车辆辗压致死,在此案中保险公司认为,该名乘客系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人,所以不能适用《交强险》的规定来赔偿。审理本案的法官在调查本次事故的原因及死者的致死原因,认为:乘客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系本车人员,而在碰撞时飞出了车外,此时在飞出的时间里乘客并没有死亡,而是在飞出车外后被车辆辗压致死,死者的身份首先是本车人员,车辆碰撞后飞出了本车,也就是脱离本车的空间范围到了车外,此时,乘客并没有死亡,只是因为空间的变化死者的身份也随着空间的改变而改变,最后,死者到车外后被车辆辗压致死,乘客因飞出车外后身份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本车人员,所以,应当适用《交强险》的规定来进行赔偿。法院这样判决不仅体现以法律以人为本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样在2011的深圳某交通事故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2011年,在深圳某物流公司的一名司机驾驶着牵引车车头去牵引一挂车,由于在牵引过程中必须下车手动操作挂车的牵引装置,这司机下车离开了牵引车,走到挂车前手动操作挂车装置,此时,由于牵引车发生了制动故障,牵引车直接冲向挂车,将正在手动操作挂车的这名司机挤压致死。在本次事故中,我们如何来确定这名司机的的身份呢?司机到底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还是车外的第三者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交强险》对本车人员,被保人的定义:根据《交强险》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定义是指具有相应的驾驶证,履行驾驶本车的职务的人。驾驶本车职务是指正在驾驶室驾驶本车的工作人员,上述案例中,司机首先是驾驶了本牵引车是本车人员,但是,为了进行拖挂挂车,司机从牵引车的驾驶室离开,来到挂车的前面准备操作挂车。此时,牵引车处于一个无人驾驶的状态,相对牵引车来讲,这名司机就是第三人。而操作挂车是一个任何人都能操作的工作,此时的司机因离开了牵引车的驾驶室到挂车前,不在牵引车的驾驶室内也无法驾驶操作牵引车,因此,司机的身份也应当因空间的变化而变化,成为非本车人员的第三者。此时的牵引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自行与挂车相碰撞致在操作挂车的司机挤压死亡。相对牵引车来讲,司机的身份因离开了驾驶室的空间由本车人员变化到非本车人员,不应当是合法驾驶牵引车的被保险人的范畴,因为,牵引车此时没有人在驾驶,司机只是一个职务的名称,具有职务的相对性,任何一个人只要经过培训都能拥有驾驶员的资格,但是并不是所有有驾驶员资格的人都是被保险人的范畴,司机只有在驾驶室履行职务的时间才是司机,当司机离开了驾驶室不操作涉案车辆时,他的身份也从因为空间的变化而变化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但是深圳法院却有着不同的观点,认为司机是被保险人的范畴,这样认定完全混淆了司机的职业相对性的概念,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本作者认为,上述案件应当适用《交强险》规定。如果,当司机离开了驾驶室不操作本车了,还认为他是被保险人范畴的合法驾驶人的话,那么这个认定的范畴是一个无法确定的事实,你想一下只要是拥有驾驶员资格的人都有可能因为上述原因被认定为被保险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就无法区分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交强险》就因此而失去了立法目的和以人为本的法律原则,与其立法目的相违背。因为此时的司机已经离开了驾驶室,没有履行驾驶员的职务,与普通的任何人一样。他的身份因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为本车外的第三者。所以,本作者认为本案的审理也应当以《交强险》的规定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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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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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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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5*********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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