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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坤被指控盗窃案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4
浏览量:501
 

陈坤被指控盗窃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陈坤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围绕本案的事实、定性及量刑问题,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采纳。

一、事实问题

就第一起犯罪事实,辩方与控方存在分歧。辩护人认为,教育局被盗窃的财物,依法应当认定为台式电脑6台,其盗窃价值应当认定为24266元,理由如下:

1、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应当被排除在教育局被盗案之外:

首先,被告人陈坤和刘伟供认,在教育局得到一台笔记本电脑,而其他3个被告人却没有供述。

其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证明,笔记本电脑被盗一案没有受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也没有收集到相应证据证实,起诉书中所指的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究竟从什么地方取得,也不能证实笔记本电脑的所有者是谁。

最后,教育局职工的证词及教育局的书面证明,均证实教育局被盗窃的仅仅是台式电脑,没有笔记本电脑被盗的事实。

因此,认定教育局被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缺乏事实根据,依法不能认定。

2、教育局被盗窃的台式电脑应当认定为6台,认定为8台缺乏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撑。

公安机关收集了采购合同、发票和证人证言,证实教育局被盗窃了8台台式电脑。但是,作为盗窃案的亲身参与者刘伟,其供述只有6台台式电脑。本案中,被害方和被告方就教育局被盗窃台式电脑的问题上,存在重大矛盾。

辩护人认为,不可否认教育局确实采购了8台电脑,但不能肯定这8台台式电脑都摆放在了案发现场。同时,也不排除被害人夸大损失的可能。因此,认定教育局被盗窃8台台式电脑,缺乏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在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孰真孰假,恳请合议庭本着科学、谨慎的认证原则,建议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认定教育局被盗窃的台式电脑为6台。

二、定性问题

虽然陈坤与他人一起去了教育局,但是陈坤没有共同盗窃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实施共同的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5条及共同犯罪理论的规定,就教育局被盗窃一案,陈坤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1、陈坤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在去教育局实施盗窃行为之前,他人已经产生了盗窃的犯罪故意。他人之前没有告知陈坤,去教育局的目的是盗窃。快到教育局后,陈坤才得知他人的真实目的。

根据陈坤的供述,其当初去教育局的初衷就是“玩”。

2、陈坤没有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

为实施犯罪,他人准备了车辆、撬棍、口袋、液压钳等犯罪工具。陈坤没有参与讨论、决策犯罪,也没有参与准备犯罪工具,这一切陈坤毫不知情。

本案去教育局的路途中,一直由他人开车,陈坤没有帮忙开车。到了教育局,由他人进入教育局办公楼实施了盗窃行为,陈坤一直在车上。他人犯罪既遂后,由老保开车过去接应,陈坤也没有帮忙。

判断陈坤是否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关键是看他人犯罪既遂以前,陈坤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既遂以后的行为,不应当成为认定陈坤构成盗窃罪的依据。

3、陈坤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与可罚性。

他人之前没有告知陈坤,去教育局的目的是盗窃。快到教育局后,陈坤才得知他人的真实目的。然而,此时已经是深夜,我们不能也不应当期待一个女子在这种情况下断然提出下车回家。因此,陈坤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陈坤没有参与犯意讨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没有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同时,从现有证据判断,他人并没有安排陈坤接应,也没有安排陈坤放风,在教育局被盗窃一案中,陈坤没有实施任何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其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在教育局被盗窃案中,陈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量刑问题

辩护人认为,陈坤在红十字会、人事局被盗窃案中,陈坤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对陈坤从宽量刑。

1、陈坤是从犯。

从现有证据判断,在这两起犯罪事实中,陈坤为他人指路,协助他人顺利完成了盗窃行为。但是,在这两起犯罪事实中,犯意的提起、犯罪工具的准备、具体盗窃行为的实施、赃物的处理和支配均由他人实施。与他等人的行为相比,陈坤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客观危害后果都大大的低于他人。

强调一点,从证人2012330日的供述判断,尽管他人要陈坤指路,实际上他人在作案之前已经到县城踩点,陈坤的指路并没有起到多大的实质性作用。

陈坤在这两起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作用,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陈坤在这两起犯罪中充当了从犯的角色,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陈坤具有法定的“坦白”情节。

侦查阶段,陈坤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能主动认罪,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丝毫的推卸。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陈坤是初次犯罪。

陈坤从卫校毕业后,在医院上班,是本案中唯一有正当职业的当事人。案发以前,陈坤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恳请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陈坤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在羁押期间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建议对陈坤宣告缓刑。

辩护人:倪明学

20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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