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王 男 1981年11月10日出生 住秦淮区前江沿
原告:包 女 1976年11月18日出生 住秦淮区前江沿号
被告:姜 男 1971年10月5日出生 住秦淮区前江沿号
电话:13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王人身及财产损失2951.3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人身损失950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10日下午,原告在家门口干活,被告姜从家里冲出来,嫌原告声音太大,发生争执。被告姜扬借助酒气,追打被告王聪,被告包上前劝阻也被殴打。被告将两原告打伤后,还将原告家的门踹坏。事后,原告报警,在派出所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致
秦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聪
包
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1、调解协议;
2、鉴定文书3页;
3、王聪病历3页;
4、王聪医疗费单据7页;
5、包病历
6、包医疗费单据2页;
7、交通费2页;
8、疾病诊断书3份。
赔偿清单
王:医疗费1305.8+698.5=2004.3元
误工费 8天×73=584元
交通费163元
门 200元
合计:2951.3元
包:医疗费731元
误工费3天×73=219元
合计:950元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