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莲刑初字第00572号
公诉机关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勇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
公诉机关以故伤害罪依法惩处。
辩护律师经过深入分析案情,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多次会见被告人,收集了大量有利于被告人相关证据,在辩护意见中详尽的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过努力被法官采纳,判处被告人刘勇有期徒刑一年又8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被告人及家属十分满意,深受好评!本律师也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