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顺红律师亲办案例
村委会擅自将土地承包的法律后果
来源:邸顺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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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将土地承包的法律后果

作者:邸顺红律师 电话:15010511091

案情:

20033月某市某区甲村将村内85亩土地发包给李某承包经营,同年5月李某将土地转让给王某。200710月,王某又将上述土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时任甲村村委会主任徐某与张某于20071019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土地面积为85亩,承包费每年每亩人民币80元,张某在每年的315之前交清当年的承包费,如有拖欠应当按照拖欠承包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村村委会支付滞纳金;拖欠承包费超过30天,甲村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由于王某承包土地以后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及开发,张某支付给王某转让费20万元,张某承包土地以后,在诉争土地上修建了房屋,植了大量的果树,并且开挖了鱼池。拖欠甲村委会2008年至2010年的土地承包款。

甲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后发现村里有些承包合同严重侵害村集体利益,村委会领导班子聘请邸顺红律师针对该村土地承包问题进行维权,最终挽回了损失。

法院判决:

一、判决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张某将85亩土地返还给甲村民委员会,返还土地的同时将该土地上修建的房屋自行拆除。

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甲村委会20083152010315的土地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

律师观点: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土地已经很难满足建设的需要,有些地方为了建设的需要征收农村土地,这是国家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应当配合,但是有些人利用国家占地进行土地补偿而损害集体利益谋取少数人的私利,通过签订大量的土地承包合同瓜分集体土地,等着国家占地拿补偿款,这个案件只是千万个类似案件之一。

就该案件来讲涉及到几个问题:

一、土地承包及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要符合《土地承包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案中,村委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将土地承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合同无效。

二、土地用途的改变问题。作为承包者承包土地以后,在该承包土地上的行为要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党中央为了保护我国的耕地不被破坏,出台了大量的文件,承包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原有用途。如果需要改变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该案中,承包者在承包地上进行建房、修路、挖坑取土严重破坏农田,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土地承包款问题。土地承包款显然过于低于市场承包价格,损害村集体利益。

前任村委会与个别人的行为,侵害村集体利益,新任村委会从保护全体村民利益出发,聘请律师进行维权,为了保护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保障全村的吃饭问题做出了贡献。法院的判决虽然有部分诉请没有得到支持,但是总体来看要回了土地,维权即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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