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我的当事人即原告瞿xx被本案被告翁xx、朱xx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确认为当事人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故涉讼。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奉民一(民)初字第2440号
原告瞿xx,男,19xx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xx号。
委托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
被告朱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
委托代理人翁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xx.
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903号嘉兴市信用联社附楼二至三层。
负责人王勇浩。
委托代理人朱x,系公司职员。
原告瞿xx诉被告翁xx、朱x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乔栋独任审判,于2008年5月20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愉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翁xx、被告朱xx的委托代理人翁xx、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x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瞿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人民币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40888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误工费128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1200元,合计92388元,由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59200元,由被告翁xx、朱xx赔偿原告余款33188元中的40%,计13275.20元(被告已支付17000元)。
二、被告朱xx的车辆损失1980元,由原告赔偿其中的60%,计1188元。
支付方法:第三人于2008年6月15日前付清;原、被告之间的款项相抵后,由原告于2008年6月15日前支付给被告翁xx、朱xx4921.80元。
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瞿xx负担136.50元,由被告翁xx、朱xx负担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08年5月2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乔栋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