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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结算 哪能追债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7
浏览量:533
2006年7月3日,薛志雄代表清远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广州办事处)与其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对广州办事处的费用上限、亏损负担、上交款项、盈利分成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双方是包干关系,清远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广州办事处6000元的包干费。
之后10个月内,薛志雄以广州办事处负责人身份,以广州办事处的名义,以带团、购买办公用品为由,先后四次向清远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支款项,合计达57178元。
旅行社公司以薛志雄的上述借款均系其个人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双方未能就10个月的包干费60000元进行结算,故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薛志雄以广州办事处的名义向清远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支业务款项(借款57178元)不属于个人借款,并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人为薛志雄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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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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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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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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