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华律师主页
陈国华律师陈国华律师
136-0294-4806
留言咨询
陈国华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律师巧辩得以减刑
来源:陈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8-10-17
浏览量:474
2008年2月24日,被告人徐永福驾驶粤RS0400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因避让前方车辆而急刹车,致使车辆失控冲出路外,碰撞路边行人,造成两行人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徐永福交通肇事后马上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永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两行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徐永福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避险过当,是过失犯罪,属于犯罪较轻的行为,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请求适用缓刑,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最后,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的辩护建议,以(2008)城法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本人为被告的辩护人)。


以上内容由陈国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国华律师咨询。
陈国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151好评数3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清城区4号区48栋御福名居B503
136-0294-480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国华
  • 执业律所:
    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8*********4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6-0294-4806
  • 地  址:
    清城区4号区48栋御福名居B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