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小朋友在上课期间,不小心滑倒,导致头部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在幼儿园主动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2万元。
我方代表幼儿园。我们提交了事发时的教室照片、当天的天气情况等证据,并申请了案发时的老师出庭作证,欲证明我方已尽管理和教育义务,教师设施也符合规定。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学校不是承担监护责任,而是管理责任,侵权法也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能偶证明进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无过错,在庭审中已查明不担责。况且事发后,上诉人积极救助,并已全部垫付医疗费,即使根据公平原则,也已尽义务。
本案的焦点,在于小朋友受伤,到底是意外事故还是侵权责任。我方的代理意见是,幼儿园已尽教育管理义务,此事故为意外事故。最后法院认可我方证据和答辩意见,衡量考虑受害者的情况下,作出我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