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江某途经本市某路12号某物业公司时,发现其同学朱某在门卫室处被几名男子围住,其中包括被害人张某。被告人江某误以为双方在吵架,遂奔上前从背侧面用双手将张某推倒致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锁骨骨折,左侧第3、4肋骨骨折伴左侧血气胸等,该损伤已构成轻伤。
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江某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江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