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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等28位诉中平能化建工集团XX 一案 代 理 词
来源:陈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7
浏览量:681

代 理 词

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贵会受理王XX28位诉中平能化建工集团XX、襄城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接受仲裁申请人王XX28位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襄城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中平能化建工集团XX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王XX28位自2004年起在被申请人中平能化建工集团XX工作,于2006年以劳动务派遣的形式,与被申请人襄城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到被申请人中平能化建工集团帮处工作。申请人王XX28位在被申请人中平能化建工集团XX工作至20111231日,被申请人襄城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口头通知申请人王XX28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襄城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申请人王XX28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实际用工单位中平能化建工集团XX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1、被申请人20111120111231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这期间11个月工资

被申请人襄城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山县XX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王XX28位在20101231日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申请人王XX28位至20111231日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照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王XX2811个月工资。

2、被申请人应补发申请人王XX28位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年假工资报酬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XX28人自2004年在被申请人工作开始,从未按上述规定享受过应有的休息日及节假日,被申请人也从未按规定支付过加班费用,因此被申请人应按法律规定被发其加班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王XX28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16个月工资。

被申请人应与王XX28人签订无固期限劳动合同,却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期限显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合同未到期,在此情况下,在20111231日没有任何理由单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上述规定支付王XX28人赔偿金。

4、被申请人应加付123项应付金额50%100%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被申请人应加付123项应付金额50%100%赔偿金。

5、被申请人应返还每月扣除工资20%的管理费用。

被申请人每月从申请人王XX28位工资中扣除20%做为管理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被申请人应将每月从申请人王XX28位工资扣除的20%管理费返还给申请人。

6、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王XX28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并为其补缴自2004年至2011年期间应当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以社保部门核算为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中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自2004年用工之日起一直未为王XX28人办理过社会保险,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应为其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费。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

                              

20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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