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2年3月6日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1,支付2012年2月13日至2月29日不足部分工资112元、加班费848元及25%的补偿金24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236元;3,补缴2012年2月13日至2月29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支付违法拖欠工资2169元的补偿金542元;5,支付2012年2月13日至29日的计件工资880元。
被申请人代理人答辩: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了13天,但被申请人给的工资单显示是按月的基本工资支付的,还有其他加班工资和计件工资已全部结算清楚,2,申请人与2012年3月1日及辞退当日已经通知申请人领取工资,申请人延期领取工资是其个人的原因,与被申请人无关;3,申请人提供虚假的工作经历证明,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4,社保与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012年2月13日至2月29日计件工资880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办2012年2月13日至2月29日的养老保险,其中,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1,用人单位需加强对新入职人员的考核制度,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也是必需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造成重大损失等法律规定的情况。
2,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工作经历或学历等情况的,依据法律规定,会面临直接被辞退且得不到补偿及赔偿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