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X涉嫌盗窃罪的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蔡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蔡XX涉嫌盗窃罪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我们认真查阅了全部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全案有了全面的了解,参加了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此案时予以充分参考。
首先,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的事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蔡XX犯盗窃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蔡XX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蔡XX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蔡XX是天生的又聋又哑的人,根据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聋哑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蔡XX有一起盗窃行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蔡XX和第二被告在第二起犯罪中没有得到赃物时就被抓获,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蔡XX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院及河南高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
4、蔡XX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蔡XX被抓获后,能够积极主动的交待罪行,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被告人蔡XX虽然构成盗窃罪,但是其有种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且由于其是一个先天残疾的人,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走向社会后又遇到了各种困难和坎坷,是导致其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蔡XX的具体情况,判处其缓刑,以期使其改过自新。
辩护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宏凯
2011年7月13日
(本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