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林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致使一人重伤两人轻伤
来源:于海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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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于X,系黑龙江佳木斯人员,2011年7月,犯罪嫌疑人于X以及妻子王X和朋友李X,张X在饭店吃饭,饭后付账的时候,于X的妻子和朋友李X、张X一起乘坐电梯下楼,于X去结账,乘坐电梯的时候,与同乘的人员发生纠纷,对方四人跟于X放生殴打,四人将于X大到以后,一人转生去开电梯,剩余三人还在啊殴打于X,于X拿出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将继续殴打的三人刺伤,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于X构成轻伤,对方三人构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检察机关依故意伤害将于X起诉法院。接受于X委托后,作为其辩护律师,查阅了案卷,会见了于X,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系初犯,2、受害人有过错,3、被告人于X愿意赔付受害人的损失,4、被告人主动自首,自愿认罪。5、被告人系自卫,因为被告人的伤情也构成了轻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于X故意伤害罪三年,缓刑五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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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林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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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第三城国际大厦17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海林
  • 执业律所: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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