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岳**,男,1973年12月28日生,住德阳市旌阳区金江街。2008年12月10日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岳**用菜刀砍伤被害人面部,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岳**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院以(2009)德旌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