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男,1991年6月4日生,住德阳市旌阳区。2008年8月伙同他人抢劫他人财物。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通过上诉,二审法院(2009)德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