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9月外来务工人员来萧山打工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邓某经过医院长期治疗,医疗结束后经鉴定事故造成邓某一个8级残疾、两个10级残疾。按照农村户口赔偿176700元,按照城镇居民赔偿306900元,两者相差甚大。
根据高院指导意见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居住在城市且主要从事非农职业的可以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但是了解情况后发现邓某来萧山差2个月还未满一年且主要在农场从事种菜、修大棚的工作日收入200元左右。不完全符合高院要求的长期居住在城市和从事非农职业条件。
在庭审中律师提出邓某应当属于雇工,是工人。邓某千里迢迢来萧山是打工的不是来务农的,就算从事的是种菜他也是雇员,他挣的是工资,从事的包括种菜在内的工作但是与务农有本质的区别,在律师的力争下,法院主持调解,最后被告同意支付农村与城镇标准的中间值作为赔偿标准,赔偿21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