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赟律师亲办案例
海南海口程赟律师案例评析——夫妻共同财务丈夫背给小三离婚财产纠纷案
来源:程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2
浏览量:294

【案例介绍】

王铭与邱莹于2008年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铭与江津女子李莎相识,随后,王铭和李莎关系暧昧。

2011年10月21日,王铭背着老婆邱莹,私自转账40万元给李莎买车。同年11月30日,王铭又以借款之名私自转账给李莎4万元。之后,王铭和李莎又在今年1月26日乘飞机到三亚等地旅游。

今年2月,邱莹得知这一切之后,与王铭的关系迅速恶化,两人最终在今年4月离婚。5月,邱莹将王铭和李莎告到法院,讨要王铭转账给李莎的40万元。

日前,某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邱莹表示,王铭转账44万元给李莎,属于赠与行为,转账之时,她与王铭还是夫妻,因此,那44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铭当庭承认了自己私自转账赠与李莎44万元一事,并同意邱莹找李莎要钱。然而,李莎却向法官表示,王铭两次转账给她的钱,均系二人正常经济往来,不是赠与。

李莎与王铭之间是正常经济往来?法官要求李莎提供证据,但李莎无法提供。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王铭在与邱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与李莎关系暧昧,并于2011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给李莎40万元,双方没有其他任何经济交易行为往来,其给付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对于该笔财产,王铭和李莎都没有证据证明是王铭的个人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王铭当庭表明,同意李莎将上述受赠所得全部返还给邱莹一个人,所以,法院支持邱莹要求返还这笔40万元的请求。但2011年11月30日,王铭以借款之名私自转账给李莎的现金4万元,转账信息明确载明系“借款”,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合法财产不应该不经另一方同意随便给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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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赟
  • 执业律所:
    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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