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考俊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事故纠纷代理词
来源:何考俊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16
浏览量:1318

冯某某诉某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现我就本案依据法律发表意见如下:

一、被告(医方)伪造病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伪造”在汉语言词典中解释为“虚假制造、做成”。在法律适用时,只要医方有意识地虚假记载了病历,那么就可以认定医方“伪造”了病历。

2、江西医鉴[2008]5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这份证据充分认定了医方“伪造”了病历。在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中,专家先假设了医方送鉴材料《新生儿记录表》“出生时阿泼加氏评分5分,10分钟评8分”以及医方送鉴材料《产程监护记录》、《住院分娩记录》“轻度窒息”的记载是正确的,然后依据医学常理推断,却得出了医学结论是“不需要转院抢救”。可医方承认的一个事实却是“转院救治”。这种记载内容上的自相矛盾不得不“逼”着专家组进一步推断法律事实,最后结论是患儿出生时属于“重度窒息”。专家组的推断逻辑清楚、思维缜密,它准确认定并点明了医方送鉴材料《新生儿记录表》《产程监护记录》《住院分娩记录》上的记载已构成法律事实上的“伪造”。

3、医方在庭审中对此抗辩说,这是一种“笔误”。根据汉语言词典解释,“笔误”的意思是因疏忽而写错字。阿泼加氏“评分”错误且几个地方都写了“轻度窒息”,这难道仅仅是写错字吗?医方在庭审中还提出另一种抗辩,这是观察疏忽时一种轻微技术判断失误。根据《妇产医学》,阿泼加氏评分低于3分以下才属重度窒息。《新生儿记录表》评分时列明了各项细则,难道一位执业二十多年的妇产科医师在涉及基本常识判断的真会如此大失水准吗?“轻度窒息”和“重度窒息”这么容易混淆?

4、在辩论最后,医方干脆承认在此处是“伪造”了,但觉得已对此已承担了“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意思即:你抓住了我一个地方伪造,那么我就是一个地方伪造,不能再随便说我其他地方伪造了。对这个地方我认承担轻微责任,其他地方因你方无充分证据,我就不应认承担更多责任。其实这也是一种错误的法律认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基本上来源医方提供的医鉴材料(这是最原始最现场的材料),所以对这种材料记载要求是医方必须严格按职业道德进行真实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因真实记载病历是法律法规克以执业医师的强制义务,而且它也是医疗事故鉴定这座“大厦”存在的唯一基础,所以只要执业医师伪造了一处病历,就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原则推定:医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5、其实不谈法律法规,仅从病历上看,医方也不止一个地方伪造,医方病历材料中存在很多伪造疑点。

1)吉安医鉴[2008]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在指证不明确的情况下使用了催产素”,与被告方记载的病历档案材料《临时医嘱单》“2uIV产后”明显不符,意即医方伪造了送鉴材料。

2)江西医鉴[2008]54号用“概要”形式录下了医方记载中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①145分给予10%葡萄糖500ml静滴,医方自我陈述为了建立静脉通道,预防产后大出血,与采用阴道试产方案自相矛盾。正常阴道分娩的母亲又怎会“产后大出血”又何须“建立静脉通道”?

220分进入产房,3时许宫口开全”与《妇产医学》书“宫口开全进入产房待产”的常理矛盾,涉嫌伪造。

③“330分常规输氧,静注葡萄糖20ml+维生素C,0.5g+地塞米松5mg,用于预防宫内窘迫”与“整个总产程中,胎心音均正常”自相矛盾。既然胎心音正常,胎儿在娘肚里好好的,何必忙输氧、忙静注预防宫内窘迫?

以上几点,随便哪点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被告都构成医疗事故。

二、《江西医鉴[2008]54号》是医学专家写的,不是法律专家写的,它认定被告承担轻微责任明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1、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方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情况下就可认定医方在医疗事故中承担轻微责任。可在分析意见中,专家不但不想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反而确定“依据现有鉴定材料尚不能认定与其他因素有关”。专家组在适用法律时不为自己的结论找理由,还“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可见专家组要么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很差,要么有难言之隐。

2、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被告送鉴材料已被认定为虚假材料时,江西医鉴会就已经不能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作出技术鉴定书了。因此它就应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不是只分析产后过失,认定医方只承担轻微责任。

三、依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方送鉴材料已被认定为虚假材料时,只要医鉴会不能指出“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时,医鉴会认定医方只承担轻微责任这个结论就站不住脚。被告在此案中属明显举证不能。

综合全案,原告对人身损害后果无任何过错,被告是唯一过错方,所以被告应对冯某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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