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远斌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辩护:吴某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邓远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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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闽元检公刑诉(2011)88号

案情介绍:吴某某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5月3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拘留,同年7月5日经三元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三元区检察院认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系主犯。

辩护观点:邓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综合全案证据提出了3点辩护意见:1、本案不易区分主、从犯;2、吴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吴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经过审理,三元区人民法院最终以不区分主、从犯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邓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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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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