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轩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强迫交易案
来源:王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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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轩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多方取证,做了大量工作。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罪明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

    2010年12月份因被害人占用、使用被告人的部分土地,被害人与我方当事人被告人李某某签订《土地出租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合法使用的土地以及属于被害人房檐垂直向下的土地(约50公分),以每平米1000元的价格租赁给被害人。虽然被告人李某某不应该故意隐瞒部分事实,但被告人其主观上并不是全部、直接要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土地。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诈骗行为不同于一般诈骗行为。

     首先,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被害人不利而对其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其实质是“不法获利”,主观故意是间接的。而一般诈骗行为则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担负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非法占有,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

     其次,在客观方面一般诈骗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签订的《土地出租协议》中被告人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民事主体资格,说明被告人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

    再次,在内容方面一般诈骗行为人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根本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基于一定事实基础上的夸张、扩大,属部分内容不真实,且有一定承担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也就是说其所实施的行为中有合法的民事内容的部分。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的异议。

      公诉机关的公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为3万多元,但实际诈骗数额应为2万多元。根据公安机关证据表明,土地总宽度为1.5米,每平米价格1000元,而其中非法的土地宽度只有0.5米,占总宽度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诈骗数额应该是总数额的三分之一,即2万多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诈骗行为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纵观本案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在承包双泉镇交管所工程中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再次,被告人李某某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罪明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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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轩
  • 执业律所: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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