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轩律师亲办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
来源:王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8
浏览量:592

案情简介:我方代理被告。

     此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007年9月份原告与我方当事人被告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于2008年4月份双方开始同居,至2010年5月份因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两性关系,双方于2010年7月份解除恋爱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原、被告曾购买房屋一座,原告诉被告委托其购买房屋,返还价款。原告所诉被告委托其买卖房屋,是在原、被告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纠纷。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系恋爱、同居关系,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二、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

       三、本案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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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轩
  • 执业律所: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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