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益倩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交通人肇事逃逸案
来源:陈益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7
浏览量:901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我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在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我首先代表被告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表达深深的歉意和诚恳的慰问。

二、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李国志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特征,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就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国志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在此不再赘述。

三、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但其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其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无主观故意,主观恶性小;

其次,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以前从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了解过李某某的过去生活和工作经历,认识他的人对其评价都很好,认为被告人是一个很本分的人;

第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有积极救治受害人的措施,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告知救护人员准确的救助地点,使得急救的医护人员能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生地,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从被告人李某某上述行为不难看出,被告人并无拖延救治受害人,因此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应予以从轻处理。

第四、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有投案之首的意愿,并有拨打110报警电话,但因为事发后慌乱未能拨通,后受车主龙某某蛊惑,在其指使下方才肇事逃逸,这些都有被告人的手机通话记录为证,但是被告人逃逸后一直良心不安想要投案自首以求得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原谅,而且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主动的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人实事求是的陈述了案件发生的基本事实,且其悔罪态度是也是诚恳的。

第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赔偿态度积极,对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认为用“很好”来概括并不为过。从一开始找被告人了解情况,直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应当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另一方面,在对受害人赔偿的态度上,被告人始终认为自己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并且被告人也在争取家人的支持,在最大能力范围内筹钱赔偿。

第六,被告人具有很深的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第七,被告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是由于一时疏忽大意造成本起事故,是过失犯罪,可以从轻处罚。

第八,被告人出身农村,家庭比较贫穷困难,为减轻家庭负担,初中毕业后就开始到处打工,现在其虽然已经成家,但其没有一点积蓄,也没有可以向受害人赔偿的财产,而且他还有年迈的双亲,年幼的儿女需要抚养,同时本案中对受害人的大笔赔偿费用,也需要李某某将来赚取并予以赔付。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本人也在力促家人能够筹集部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以弥补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加之,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是过失犯罪,又是初犯,事发时能够积极救人、归案后能够如实陈述事实,认罪态度好,并能表示出积极的赔偿态度。

综上所述,被告的犯罪行为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又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其它可能,且能自愿认罪,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本案中受害人侯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人,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之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对受害人陈某某的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

五、关于民事赔偿 本辩护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人绝不推脱责任,但由于其目前确实没有能够赔偿的财产,故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好给予被告人尽早回归社会挣钱支付赔偿款的机会。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益倩

                                          2012年3月22日

注:李某某因经济困难并未能赔偿受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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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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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6*********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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