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团律师亲办案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周永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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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被告人朱某在某网上以自己名义开设了“某”的网络店铺,同年9月又以张某的名义开设了“某直销店”的网络店铺,对外销售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各种类型硒鼓,并租借上海市某路1401弄37号301室作为经营场所及存放假冒产品的仓库。2012年3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各种型号的“某”硒鼓8只,经鉴定,均系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对某网销售记录的审计:被告人朱某已销售的假冒“某”注册商标的各种型号硒鼓,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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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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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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