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益倩律师亲办案例
金××上诉案
来源:陈益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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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陈旭桃,

委托代理人:陈益倩,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上诉人金××(原审被告)诉答辩人陈旭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金××不服提起上诉,现针对其上诉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受上诉人金××雇佣前往××建设皋埠商贸区3#地块工程项目部从事混凝土楼面泵送施工,答辩人堕楼是在尚未完工的在建施工场所的3楼走道时,因脚下所踩排铺圆木受力滚动而突致身体失去重心,从本被圆木所覆盖的井洞掉落直至一楼地面,上诉人声称答辩人是在下班途中并且其受伤与上诉人指示答辩人从事的雇佣活动即泵送没有内在联系,不属于雇佣法律关系之中。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之所以会行走于在建施工场所的3楼走道就是受到上诉人金吉成的雇佣,如果没有受雇于上诉人并在其的指示下从事雇佣活动即泵送,答辩人根本不会出现在事故现场。

答辩人受雇于上诉人在××建设皋埠商贸区3#地块工程项目部从事混凝土楼面泵送施工,每日施工结束泵车都由驾驶员驶离施工现场,当日泵车尚未驶离表明当日的作业并未结束而上诉人却声称答辩人是在下班途中受伤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上诉人金××认为答辩人系居民户口缺乏依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系居民户。

答辩人认为在我国认定公民系城镇居民还是农业家庭户均以户籍为准,答辩人依法提供了本人户口本,同时提交法庭由答辩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与街道联合开具的证明其为城镇居民的书面证明,充分证明答辩人系居民户口。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3494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注,本案维持原判,陈旭桃顺利得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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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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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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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6*********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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