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3月1日晚7时许,被告人黄吉茂伙同陈齐武(已被判处死刑)实施抢劫。黄吉茂持弹簧刀刺戳吴相味胸腹部等处,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吴相味的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
2002年3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黄吉茂与陈齐武、黄财员(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携带弹簧刀2把,至无锡市崇安区东映山河,翻窗进入户,将被害人贡瑞芹(女,时年52岁)、顾静雄(殁年30岁)、韩娜(殁年27岁)、顾雨柠(殁年1岁)一家四口杀害,劫得7000余元、铂金钻戒、黄金钻戒各1枚(赃物价值8100元)及项链、手链各1条、手机2只等物。制造了震惊锡城了“东映山河血案”。案发后,黄吉茂一直在逃,2010年被抓获归案。
审理:被告人黄吉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被告人黄吉茂尽管在逃近十年没有重新犯罪行为,并有悔过重新做人之心,但是,其犯罪行为之残忍,后果之严重,影响之恶劣,法律不可恕。同时,本案还提醒大家注意防范,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