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华律师亲办案例
发生车祸时保单未生效 发生车祸时保单未生效
来源:张宝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6
浏览量:485

案情:2010年8月18日15时27分,华士曼公司为挂靠在其名下的一辆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陶大楼系该车的实际车主。同日下午17时08分,陶大楼雇佣驾驶员路某驾驶该保险车辆与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死亡。交警认定路某和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在华士曼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时遭拒,理由是保单要“次日凌晨”生效。

    审理: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可以证明华士曼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期间为2010年8月19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16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公司向其签发的保险单上也载明保险期间是上述时间,故可以认定双方就上述保险期间达成合意,该保险期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案所涉保险事故发生于2010年8月18日17时08分许,发生事故时保险期间尚未开始,故保险公司依约不应承担保险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72517.50元的诉讼请求。

    点评:投保人在投保时要看清保单上填写的保险生效时间,切勿草草签合同。保险公司员工也应提醒投保人,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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